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地加大对人才工作的投入,以促进我市人才队伍建设水平的全面提高。
附:
淮安市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
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人才工作的投入,加快人才队伍建设步伐,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淮发[2003]63号)精神,设立淮安市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人才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按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既要考虑年度正常工作开展的需要,也要考虑资金的逐年积累,以备重大事项和突发性工作的需要。
二、资金来源
第三条
人才资金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人才开发资金和人才选拔培养资金为主,也可接纳国内外单位、团体、个人捐赠以及其它可以接纳的资金。
第四条
对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建立登记制度,并发给捐赠证书。对捐赠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以捐赠单位、团体或个人的名义设立专项人才资金,按照捐赠者的要求实施定向资助。
三、资金使用
第五条
营造鼓励创新创业的社会氛围,设立“淮安创新创业人才奖”,每3-5年评选一次,由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对在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激励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
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
(一)对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获得省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者,按照国家和省发放的奖励标准,给予1:1的配套奖励。
(二)对获得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者,每人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鼓励各类人才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对获奖的科技成果给予配套奖励。凡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予以重奖;凡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的,给予每项5万元配套奖励;凡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分别给予每项2万元、1万元、5000元和3000元的配套奖励。
第九条
支持企、事业单位各类人才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等活动,为其创造成才条件。
(一)对高层次人才开展的获得市以上科技立项,具有重大经济、社会和学术价值的科研项目、工程给予配套经费资助。
(二)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每招收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且进站在2年以上的,资助单位5万元。
(三)对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家、省外国专家局资助的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给予一定的配套资助,标准为:外国专家省外接送费3000元,省内接送费2000元,在淮期间每人每天生活补贴600元。
第十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为从外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一定的补贴。
(一)引进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月3000元。
(二)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省“333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对象以及其他相当者,5年内每月2000元。
(三)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博士,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以及其他相当者,5年内每月1200元。
(四)企业引进的硕士(包括高级技师和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双学士,3年内每月分别给予500元和300元;事业单位引进的硕士、双学士,3年内每月分别给予400元和200元。
第十一条
为我市入选省“333工程”第二层次培养对象和市“十百千”人才培养计划第一层次培养对象发放科研补贴,自成为培养对象之日起,三年内每月500元。
第十二条
为省“333工程”培养对象,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市“十百千”人才培养计划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发放图书资料补贴(具体标准按淮委知办[2003]7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服务地方经济发展需要,为市重大科研项目、支柱产业引进重点、紧缺、高层次人才组织开展的相关活动。
第十四条
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高层次人才培训活动,促进人才成长。
(一)组织开展高层次人才的各类培训、考察活动;
(二)邀请国内外著名专家来淮讲学和开展学术交流;
(三)奖励企、事业单位现有高层次人才在职进修、研修和出国学习深造(具体范围和标准按淮办发[2004]48号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关注高层次人才健康状况。会同人才所在单位组织省“333工程”培养对象、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市“十百千”人才第一、第二层次培养对象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建立人才健康档案。适时组织专家疗养。
第十六条
解决高层次人才特殊困难。
四、申报与审批
第十七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拟定人才资金使用申报与审批细则,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具体落实。
第十八条
人才资金的使用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必要时,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资金使用申请组织专家评审,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督促检查。
第十九条
重大事项的资金支出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五、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设立人才资金专户,并负责对人才资金的支出项目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立即终止经费支付,收回已付的资金,并对相关责任者进行追究。
六、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出台相应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